家属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律师 张勇

案例

患者张大妈因车祸被120送至甲医院治疗,甲医院因病情紧急为张大妈进行了手术等对症治疗,住院期间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张大妈身体康复可出院时,其唯一的亲属、被告王某(张大妈儿子)却拒绝接其回家。居住期间因张大妈行走困难、生活不能自理,甲医院聘请专人护理。

后张大妈精神恍惚,时常出现幻觉、幻听,自言自语甚至大喊大叫,疑似精神状态出现问题。甲医院遂与本地区唯一具有精神科的乙医院协商,将张大妈转到乙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治疗后张大妈病情好转,而王某依然拒不支付医疗费,拒绝接其母亲回家。张大妈在乙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乙医院为其聘请护工护理3年。

乙医院遂将王某及张大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张大妈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全部费用26万余元。诉讼期间张大妈死亡,乙医院撤回了对张大妈的诉讼。

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张大妈作为被告王某的母亲,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其照顾,但是王某既不照顾她,也不承担医疗费用,违背社会道德。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张大妈的医疗费等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王某给付乙医院人民币2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表示从未有过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同意将张大妈转至乙医院接受治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仅限于合同双方,乙医院并非医疗服务合同一方,应裁定驳回乙医院的起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大妈系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其发生车祸时为年近古稀的高龄老人,为了其身体、精神健康,即便未征得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也有权对其进行治疗,这是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同时也是因为王某不管不顾所致。王某以医疗机构擅自转院不知情为由拒不承担医疗费用,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有悖,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患者予以接受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患者本人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父母(被赡养人)与子女(赡养义务人)之间存在赡养关系,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在患者及时支付医疗费用或者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主张给付医疗费用的纠纷便不会发生。

而本案恰恰是子女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患者死亡后又无相应遗产,医疗机构的权益将如何得到救济。医疗机构向赡养义务人主张医疗费用应基于何种法律关系,主张得以成立的缘由是什么,我们认为应该包含以下两方面。

第一,司法裁判不应支持和鼓励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张大妈发生车祸时病情紧急,医疗机构在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有权直接对患者实施紧急救助,这也是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王某作为张大妈的儿子,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尊老爱幼、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优良传统。赡养义务既是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是道德义务,作为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之所以明确引入公序良俗概念,其意义在于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限制,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本案中,王某对年迈母亲不管不顾,且怠于支付医疗费用,此种有违传统孝道、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应为法律所容忍。

第二,从《民法总则》判断不当得利。

医疗机构对赡养人要求给付医疗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制度,有一方获得利益和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等主要构成要件。

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有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类。本案中,王某作为患者张大妈的子女,负有对张大妈的法定赡养义务,若其履行赡养义务,医疗机构基于医疗服务合同所享有的债权即得以实现。而王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应由王某负担的费用却未负担,可认定王某构成“财产消极增加”,属于得益方。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王某作为患者张大妈的子女,在张大妈住院期间不仅疏于照顾,且怠于支付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王某的获益显然与法相违,符合不当得利中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的构成要件。

综上,基于维护社会和谐与人文关怀、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判决的社会效果等考虑,本案作此认定,一则在不当得利的构成上不存在法律阻碍,二则亦合乎社会公序良俗之要求,能够实现法律与道德的融合。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